租船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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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期間(charter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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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期間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租船供承租人使用的期限。這期限的長短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向和市場的行情,長的可能達幾年,甚至幾十年;短的可能為幾個月,甚至一個月。
租船期間的規定[1]
租船合同中關於租船期間,一般是以“月”為基礎規定的,但也有以“年”為基礎的。所謂月,一般理解為日曆月,即按日曆的實有天數作為一個月。租船期間的規定方式常見的有:
(1)具體訂明租期。如“六個月”或“兩年”;
(2)幅度期。如“最短三個月,最長六個月”;
(3)訂明租期,加補寬容期。如“六個月”“增或減15天”。
(4)大約期。如“大約六個月”。
租船期間的計算[2]
租船期間是承租人能夠使用船舶並應支付租金的期間。租船合同的期間一般是以月為基礎規定的。
租船期間的起止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關心的一個焦點。作為出租人總是希望知道一個租船期間起止的準確日期,以便安排租船期間前後的其他航次。而對承租人來說,雖然他對何時需要使用船舶心中大致有數,但確切的時間卻不一定能保證,有一個較為寬鬆的起止日期對他比較有利。租期的起算日期一般是固定的,比較靈活的是結束日期。由於船舶的航行有一定的靈活性,一個航次結束的日期很難正好趕上規定的租期結束日期,如何安排最後一個航次成為複雜的問題。由於船舶航行時間不可能安排得非常精確,法院一般認為在規定一個明確的時間,如1年時,應該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如10天。寬限期的長度根據具體租船合同的租期長短等因素確定。但如果租船合同已經規定了一個寬限期,如“租期1年,可延長或縮短10天”,則不再給予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