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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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行為是以設立票據權利為目的,製作票據並依法將其交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行為,也稱為票據的簽發行為,是票據關係產生的基礎。各種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都是設權證券,即票據所記載的權利和義務,是在票據製作並交付後才發生的。而其他票據行為,如背書行為、承兌行為、保證行為和付款行為,也只是在出票行為發生後才可能發生。如果票據沒有製作,或者製作後沒有交付,就不會產生任何票據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出票行為是基本票據行為,也稱主票據行為。
出票行為由做成票據和交付票據前後兩個環節構成。在出票行為中,這兩個環節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了出票行為的法律要件。其中:“做成票據”,是指出票人製作並完成票據的過程,包括:按照票據法規定對必須記載的事項(即票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在票據憑證上一一進行填寫,併在填寫完成後必須在票據上簽章。“交付票據”是指出票人把做成的票據出手,交付給他人,從而使票據所記載的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出票人不將票據交付與他人,票據的權利義務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出票行為就沒有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