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類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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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類經濟犯罪是指以破壞的手段達到對經濟的毀壞的結果,併為自己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的犯罪。
破壞類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四類犯罪:恐怖破壞經濟、破壞生產經營、破壞生態資源、破壞數字經濟。破壞類經濟犯罪雖然是經濟犯罪的一種,但是它與普通經濟犯罪無論在手段上還是造成的結果上都有很大區別。可以說,這類犯罪是社會的經濟和科技高度發展的產物。
破壞類經濟犯罪的產生,是各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而且這些原因還會因時間變化而變化,無法區分哪一種情形是最主要的因素,哪些是次要的因素,哪些是條件。然而,要成功地生成破壞類經濟犯罪,有些因素是必不可少的,缺一不可。這些因素包括犯罪人的因素、被害人的因素、保護與監管的因素、環境因素等。研究這些,對控制破壞經濟類犯罪的發生有著重要的作用。
破壞類經濟犯罪的原因可分為個體原因、社會原因與犯罪被害人原因等:
任何犯罪的產生,必有犯罪人的個體的原因,破壞類經濟犯罪也如此。
1.犯罪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經濟利益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和市場經濟的完善不斷得到重視甚至誇大,追求經濟利益也成了當今社會的主要目標。一般來說,破壞類犯罪與傳統的犯罪有很大不同,破壞類犯罪可以產生比一般犯罪更大的經濟利益,這使得更多的犯罪人改變傳統的犯罪模式,利用破壞的手段達到犯罪目的。同時,一些破壞類犯罪的實施者收入相對較低,容易產生不平衡思想而導致犯罪。
2.犯罪人追求精神欲望的滿足。
其一,行為價值觀認同感缺失。許多破壞類經濟犯罪的行為人的價值觀念與社會傳統的觀念出現偏離,使得行為人缺失社會認同感,產生報複社會的心理。恐怖犯罪就是一種典型的案例。實施恐怖破壞經濟的犯罪者多為一個由對社會不滿、憤恨心理支配而糾集起來的群體,他們希望世界按照他們的價值觀進行運作。
其二,文化觀念認同感缺失。破壞類犯罪的實施者並不像其他類型的犯罪人一樣普遍集中在一個行業中,比如,職務類犯罪的行為人大多為國家機關公務人員。
3.犯罪者法制觀念淡薄。法制觀念的強弱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水平高低的重要標誌,但是許多情況下法制觀念並不與個體的文化素養成正比關係。例如破壞數字經濟犯罪的行為人大多是高學歷群體,但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他們還是鋌而走險走上犯罪道路。可見,破壞類經濟犯罪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們對法律的蔑視。
任何犯罪的產生,必有社會層面的原因,破壞類經濟犯罪也如此。
1.法制層面原因。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對破壞類經濟犯罪的規定還不夠完善。從生態資源犯罪來看,現有的中國環境保護法規以及海洋環境保護法規等經濟法規相對簡單,認定相關破壞類經濟犯罪容易,但是處罰困難。
2.社會、家庭、教育等環境。犯罪動機的產生、犯罪目的的形成雖然是由主觀方面決定,但是仍然會受到客觀方面因素的影響,恐怖破壞經濟犯罪、破壞生產經營犯罪、破壞生態資源犯罪和破壞數字經濟犯罪的產生一般都與社會、家庭、教育等環境有關。
三、被害人原因
許多犯罪的產生,往往有被害人的原因,破壞類經濟犯罪也如此。犯罪需要利用一定的條件才能得以實施,例如犯罪工具、犯罪場所等。如果被害人採取了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即便犯罪人有了明確的犯罪目的,也不能成功實施犯罪。破壞類經濟犯罪和普通犯罪一樣,之所以發生,很大程度上是被害人缺乏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
破壞類經濟犯罪,既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犯罪,又是一種綜合的經濟犯罪。破壞類經濟犯罪的表現,用兩個字就可以概括:破壞。破壞類經濟犯罪多用破壞的方法最終達到破壞的結果,導致經濟運行功能的減弱或喪失,經濟安全的破滅。
一、恐怖破壞經濟犯罪的表現
恐怖犯罪與一般的刑事犯罪有明顯的區別,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報複社會,從經濟上實施恐怖犯罪。
二、破壞生產經營犯罪的表現
破壞生產經營犯罪是指出於泄憤報複或者其他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牛或者其他的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這一犯罪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更重要的是破壞了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產生不可預期的經濟危害結果。
三、破壞生態資源犯罪的表現
生態資源泛指天然存在的並有利用價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礦藏、氣候、水利、生物、海洋等資源。破壞生態資源犯罪,是指一切對自然資源造成損害的行為。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環境資源犯罪以外,破壞生態資源犯罪還包括違反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行政法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勞動教養法規的行為以及其他種種對自然資源造成損害的行為。
四、破壞數字經濟犯罪的表現
破壞數字經濟就是破壞數字經濟的物質載體、運行載體、信息載體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行為。破壞數字經濟犯罪就是破壞數字經濟的物質載體、運行載體、信息載體且危害性極大的非法行為。這種行為既能破壞數字經濟的信息載體,也能破壞數字經濟的運行載體或數字經濟的物質載體。
- 金其高主編.《經濟犯罪與經濟安全》.上海:學林出版社.2012.09.第2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