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送達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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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達是指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直接送達是最基本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應以直接送達為原則,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都應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適用意見的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下的送達都屬於直接送達:
1、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
2、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將訴訟文書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3、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將訴訟文書交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4、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將訴訟文書送交其訴訟代理人簽收。
5、受送達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在採用直接送達方式時硬註意以下幾點:
1、直接送達應由法院指派本院的工作人員進行,而不得委托他人代為送達。
2、直接送達時應以將訴訟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本人為原則
3、在某些家庭糾紛案件中,如離婚案件種,受送達人不在時,不宜由對方當事人或在該糾紛中與受送達人處於對立關係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4、送達調解書時,如果當事人拒收的,視為調解協議不成立,因此調節書不宜由別人簽收,而應送交當事人本人,以便準確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但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又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