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易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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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直接易貨[1]
直接易貨又稱為一般易貨,它是買賣雙方各以等值的貨物進行交易,不涉及貨幣的支付,也沒有第三人的介入,貿易雙方簽訂相互換貨、相互抵償的合同,在合同中約定貨物的規格、數量、品種及指定交換貨物的港口。它是最普遍,也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易貨形式。
直接易貨的特點[2]
其基本特點在於交易雙方訂立的是短期合同,履約期較短,合同只涉及兩方,沒有第三方參與,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所要交換產品的數量、規格,而不是僅制定框架性協議,在這樣的合同項下,雙方所做的足一次性交易,而且是直接易貨,基本不發生外匯轉移,有時交易雙方也會在合同中規定某種貨幣或貨幣單位,但其目的只是方便賬務處理,並不在於進行外匯收付。只有極少數情況下,交易額不能平衡時才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由順差方收取外匯支付額的尾數。
直接易貨的內容[3]
這種直接易貨方式,一筆交易一般只簽訂一個包括雙方支付相互抵償貨物的合同,不涉及第三方。使用中較多出現於小額邊境貿易。交易的商品均在同一市場、同一時間內一次完成。但在需要運輸時,此種方式就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性。所以,實際業務中出現了以對開信用證為媒介的做法。交易雙方先簽訂易貨合同,併在合同中訂立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約定價格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條款。隨後,雙方按約定日期互相以對方為受益人開立金額大體相等的信用證,這兩份信用證可以同時開出、同時生效,也可規定一方開出的信用證在對方開立回頭證並得到認可時生效;雙方還可以採用保留押金的方式,即先開立的信用證先生效,但結匯後,銀行不是將款項劃人受益人賬戶,而是作為開立回頭證的押金。前兩種方式無須結匯,信用證金額只是雙方結算和賬務處理的依據,後一種做法儘管涉及了外匯計價和結算,但本質仍是以貨換貨,沒有現匯收付。除了對開信用證外,還可能是雙方各自提供相應履約擔保,如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