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47个条目

特定之債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特定之債(Certain Obligation)

目錄

什麼是特定之債

  特定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廣義的特定之債,還包括“行為特定”及“作為債的標的”的“權利特定”的債,亦即所謂以“特定給付”為標的的債。

  特定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質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畫,也可以是依當事人的意思具體指定的物,如該所房屋、此輛自行車等,不能用其他的物來代替。物的特定,有時在債的關係成立時即已確定,有時是在債成立時雖不確定,但在履行時,經當事人具體確定標的物,此時債也變更為特定之債。

特定物

  特定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質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畫,也可以是依當事人的意思具體指定的物,如該所房屋、此輛自行車等,不能用其他的物來代替。物的特定,有時在債的關係成立時即已確定,有時是在債成立時雖不確定,但在履行時,經當事人具體確定標的物,此時債也變更為特定之債。

  以特定給付為標的(特定物或特定勞務)的債。如某一名演員登場表演為給付標的的債。特定之債特征是:給付標的在債成立時就已經存在或確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債務人只能交付約定的特定標的物或履行特定勞務;需要返還標的物的特定之債(如房屋租賃)則只能返還原物;在特定之債中若標的物滅失,即發生債的履行不能。若其滅失由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發生,債務人有免除責任。反之,則債務人的債務即轉變為損害賠償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轉移所有權為內容的特定之債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和標的物風險的負擔。

特定之債的特點

  特定之債發生在以交付財物為給付形態的債權債務關係中,特定之債有以下幾個特點:

  1、在特定之債,標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原則上不得變更;債權人有請求債務人交付特定物的權利,債務人也負有交付此特定物的義務。

  2、在特定之債,當標的物滅失時,發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滅失,則債務人的給付義務消滅;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滅失,則債務人交付特定物的義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義務。

  3、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特定之債,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自債的關係成立時起所有權即移轉於債權人,這時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也自債成立時起轉移於債權人。

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的區別

  1、特定之債具有不可替代性

  特定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物,在債成立時就須業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種類之債只需在種類物中確定一定量即可。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即變為特定之債。

  2、特定之債履行不能時可以免責

  特定之債之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毀損而履行不能時,債務人免於給付義務。

  如果系由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債務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在雙務契約中,作為標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給付時,他方免於對待給付。

  3、特定之債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具有約定性

  在轉移所有權時,特定之債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從而約定風險的負擔;而種類之債的所有權,只能自交付之時轉移,就是說,種類之債的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債務人負擔;而特定之債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則可以通過約定或者依法律規定,自成立之日起轉移,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亦隨之轉移。

  4、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後即變為特定之債

  種類之債的特定方法主要是債務人的交付行為,當然也可以通過其他行為,亦可通過當事人的合意。一旦特定,債權人只能請求其特定的標的。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14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Zfj3000,Dan,Angle Roh,KAER,方小莉,Mis铭,陶朱公.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特定之債"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官方社群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