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受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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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業稅受益論[1]
物業稅受益論出現在20世紀60年代,是指以稅收主要為納稅人服務,即完全用於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並沒有帶來福利的損失。受益論的觀點主要建立在兩大假設的基礎上——“用腳投票”和“城市土地利用分區”。在這種理論下,住戶不會因物業稅的征收或提高調整其房屋消費,個人按照對住房和公共服務的偏好選擇居住地區,配置到公共部門的資源是有效的,因為財產稅每年列支的稅費,相當於支付地方公共服務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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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受益論的評價[2]
費希爾認為,美國的物業稅與受益稅相似,因為物業稅與居民從地方政府服務中獲得的收益非常相近。特別是用地方的物業稅支付地方服務的開支,會提高公共決策的效率,因為納稅人將支持那些創造的收益大於稅收支出的措施。傅光明認為,稅收是文明的對價,納稅人通過納稅,獲得了政府的公共產品的供給。從受益角度分析,受益說也難以反映物業稅的理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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