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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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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沉默欺詐

  沉默欺詐,又稱消極欺詐,是相對於積極欺詐(指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而言。它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故意向對方隱瞞有關的真實情況,或者故意或引導、放任對方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作出錯誤判斷,從而促成雙方合同的簽訂,致對方利益受損的行為。

  沉默能否構成欺詐,兩大法系的觀點是一致的:原則上沉默不能構成欺詐,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構成,理由是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只要未被要求,就沒有提醒對方註意或者向對方解釋合同內容的義務。

  兩大法系基於不同的理念,形成沉默欺詐不同的構成條件。大陸法系認為進入交易的賣方負有誠實義務,買方可以信任賣方的誠實而對應地給予誠信,併在此基礎上訂立合同,因此大陸法系對沉默構成欺詐的條件較為寬鬆,這正是切合了對賣方誠信義務的要求,併在一定程度上對賣方違反誠信義務給予懲戒。英美法系則認為買方進入交易時應當首先認定賣方心存歹意而得處處小心,謹慎從事,因此其沉默構成欺詐的條件較為嚴格,這也是督促買方在交易時多盡謹慎和註意義務

  基於上述理念,大陸法系認為,在有法律直接規定,或有交易習慣賦予,或是合同賦予,或是由誠信原則延伸出來而致一方負有告知義務時,該方以沉默方式拒絕告知,使對方在不知有關事宜的情況下簽訂合同,該有關事宜系一方應當告知對方且系對方不能自行瞭解之事宜,而且得從情理上看,若一方履行了告知義務,則對方存在不再簽訂合同或不按原條件簽訂合同之可能,在這些條件均滿足時,一方的沉默構成欺詐。而在英美法系,則在四種情形下沉默方構成欺詐,一是雙方間存在信托信用關係;一是一方所作合同相關陳述發生變化;一是一方意識到對方對合同事宜存在錯誤認識,該錯誤認識非因對方責任所致,且對方基於該錯誤認識欲為合同行為;一是對方要求一方告知之合同事宜一方未盡完全告知義務,在此四情形下,一方的沉默構成欺詐。

沉默欺詐的構成要件

  第一、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的明知,並且在此基礎上負有向對方告知的義務。

  第二、欺詐的行為。負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不為,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的欺詐。

  第三、受欺詐一方的利益因合同而受到了損害。

  第四、受欺詐一方的利益損害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上述三則案例的共同點是合同一方明知合同某一重要事實的存在,卻故意隱瞞不告,或者故意放任對方信任某一不能發生的合同事實即將發生,且該事實對方依照正常情況不可得知,並且該事實對於對方是否簽訂合同存在較大的影響力,從而使得對方在錯誤認知的基礎上訂立合同,損及對方的正當利益。

沉默欺詐的法律後果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蹉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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