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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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欺詐是指,欺詐者以積極的言辭,提供虛假情況,陷對方於錯誤的意思表示之中。例如故意誇大商品的性能等。消極欺詐是指,行為人具有告知的義務,但其故意不告知或隱瞞,致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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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商品所有人故意隱瞞商品的缺陷或瑕疵等。總之,在司法實踐中對欺詐認定,要求其必須是經營者故意的行為,並使消費者因此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的具體表現形式很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虛構產地、虛構成份、誇大功能等等。此行為誇大了商品的功能,而且沒有明確告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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