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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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陷对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中。例如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等。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隐瞒,致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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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商品所有人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或瑕疵等。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认定,要求其必须是经营者故意的行为,并使消费者因此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份、夸大功能等等。此行为夸大了商品的功能,而且没有明确告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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