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生態旅游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民族生態旅游是一種具有濃郁文化特色,融入當地真實樸質生活,欣賞當地的自然風光,體驗當地獨特的生產生活方式,併為當地提供有效經濟支持的新型旅游形式。[1]
民族生態旅游的特點[1]
首先,民族生態旅游以不破壞當地生態系統的完整與和諧為根本前提。民族生態旅游地區主要集中在少數民族聚居區等具有鮮明文化特色的地區,而這些地區又大多集中在自然生態未被嚴重損害的地區,如雲南、貴州、湘西、新疆、西藏等。這些地區擁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能夠充分滿足游客對自然風光的需求,也為文化體驗提供了良好的背景。與傳統的旅游方式不同,民族生態旅游將更合理地安排游客,使游客融入當地真實質朴的生活,避免景區的商業化、城鎮化,控制旅游規模,或分景區分季節開放,或合理限制游客人數,實施更合理的整體規劃與遠期發展目標,以保護當地生態環境。
其次,民族生態旅游突出民族文化的貢獻,以充分滿足游客的文化體驗要求,又可以促進當地傳統特色文化的發展。以迪慶藏族自治州的香格裡拉縣為例,游客從1998年起入住藏家,與當地居民同吃同住,滿意率達到96.18%,僅有3.82%表示不滿意,使游客對藏族文化產生興趣,也使當地居民對本民族的文化產生更大信心。當問到當地居民賺到錢後做什麼,很大部分都說要做藏服,他們已經意識到本地文化的魅力,使藏服、藏飾、藏族節日、風俗煥發出不盡生機。這在更深層次上增強民族自豪感,從而產生社會心理動力,合理保護、發展當地生態環境和民族文化。誠然,民族生態旅游不能單獨挑起民族文化的重擔,但它可以對當地人文及生態的完整與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民族生態旅游項目開發的原則[2]
為了保護民族文化生態的原生性、真實性、完整性,實現民族地區旅游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目標,構建民族生態旅游項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效益原則。生態是人類與周圍無機界和有機界環境的高度和諧,從生態學的角度控制民族地區的生態旅游,指導當地旅游模式的開發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一要提高民族生態旅游在旅游中的位置;二要在科學地確定民族地區環境容量的前提下,適應旅游市場的要求,合理地擴大民族生態旅游的規模;三是要有效地提高生態旅游消費的質量,制止消極的民族生態旅游消費,實現最大的生態效益。
(二)適度開發原則。民族文化不能過度開發。民族文化是旅游資源的源泉,但旅游資源並不等同於民族文化。一般來說,能開發成旅游對象的民族文化主要是所謂的“顯在文化”,即顯露在外,與特定物質關係緊密相連,有明確物質形態與之對應,人們可以直接感知,如高山、實物、住房、服飾、交通設施、生產工具、寺院、語言、文字、風俗等;而不表現在外的由知識、態度、價值觀等構成的所謂“隱性文化”,主要作用於人們的精神生活,並不以特定的物質形態表現出來,不容易被人們感知,就不適合開發成旅游對象。因為旅游者的觀光、游覽屬於短期行為,而不是長時間的體驗,也僅停留在民族文化的錶面價值上,只是對那些有形、有聲、有色、有動感、有場面、有情趣的民族文化抱有濃厚的興趣,帶有浮光掠影的意味。即使是在長時間的情況下,也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去深究各種民族文化現象的內涵和彼此之問的聯繫。民族文化不能將那些具有神聖精神意義或象徵意義的文化要素,特別是宗教文化開發成旅游產品,向旅游者開放。
(三)限量性原則。對游客的限制是民族生態旅游項目開發的重要原則。許多事例研究表明,旅游對當地傳統文化的消極影響,與旅游者的數量有著密切的聯繫。對當地文化衝擊最大的是大眾旅游者,衝擊最小的是少數的探險家。對於規模小、技術落後、生態環境脆弱的鄉村來說,如果旅游者的人數少而且可以控制,旅游開發不僅可以發展當地經濟,而且不會造成當地傳統文化的商品化。如在南太平洋島國萬那杜就是成功的案例。聖天降臨、節笨豬跳是該國的一個人生禮儀,蘊藏著豐富的奚拉尼亞傳統文化。其主要內容就是年齡在7歲以上的年輕男性在腳踝上繫著藤索,從2O米以上的高臺上向下跳,以此象徵下一個成長階段的開始。隨著該國旅游產業的發展,此活動也被開發成旅游產品,向旅游者開放。由於擔心這一儀式會變成商業化,當地旅游理事會決定,一次最多讓5O名旅游者前來參觀,全年最多舉行18次蹦極活動。因此,少數民族地區在進行民族生態旅游開發時,要更新觀念,改變過去單純追求旅游者抵達人數的做法,對旅游者的人數進行限制,並希望他們有良好的行為規範。
(四)小規模開發原則。民族生態旅游在開發過程中,人為操作因素、人工設施越少越好,儘量做到“看不到”,即人工建築與周圍環境保持和諧一致、協調,與當地的建築風格相融洽,突出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現階段“最少的規劃就是做好的規劃”。可以將旅游者直接安排在居民家中,同吃同住。給旅游者提供最原生、最淳樸的自然景觀和民族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