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拒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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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條件拒絕法[1]
所謂條件拒絕法,是指在拒絕對方前,先要求對方滿足你的條件:如對方能滿足,則你也可以滿足對方的要求;如對方不能滿足,那你也無法滿足對方的要求。
拒絕了對方,又讓別人不朝你發火,這就是條件法的威力所在。
這種條件拒絕法,往往被外國銀行的貸款發放人員用來拒絕向不合格的發放對象發放貸款。例如,日本某著名醫院的院長在創辦該醫院時,是個一貧如洗的醫學院畢業生。他去向銀行借貸時,銀行的主管對他說:“如果你能從親戚朋友那裡獲得一些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作擔保,或者有著名的大公司作擔保的話,我一定批准你的貸款要求。”
這是一種留有餘地的拒絕,銀行方面的人絕不能說要求借貸的人“信譽不可靠”或“無還款能力”或“從事的投資前景不妙”,等等。那樣既不符合銀行的職業道德,也意味著斷了自己的財路,因為說不定銀行方面看走了眼,這些人將來飛黃騰達了,成了有錢的大財主了呢?那位日本著名的醫院院長,不就是最好的證明嗎?所以,銀行方面的人總是像拒絕那位醫院院長那樣,用條件法來拒絕不合格的發放對象。這樣,那些遭拒絕的客戶往往會馬上起身,去說服自己的親戚朋友。如果說服成功,那當然一切都好說,如果說服不成功,他們只會遷怒於親戚朋友頭上,因為那不是銀行的原因,而是親戚朋友不信任他。進一步說,連親戚朋友都不信任的人,銀行又怎麼能信任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