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支付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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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支付信用證(Escrow Letter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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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支付信用證(Escrow Letter of Credit)中“Escrow”一詞的由來,在英美法律中的涵義是指某人或企業將金錢或貴重財物,托放在銀行或信托公司予以保存。其保存的辦法:若是金錢,須在銀行開立一帳戶;若是貴重財物須辦理保存手續。待規定條件成熟時,將金錢或財物立即交受讓人並簽署書面證書,這種有條件的支付證書稱“Escrow”。
為了達到外匯的收入和支出趨於平衡的目的,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設計了“條件支付信用證”(Escrow Letter of Credit)。
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首先由日本銀行採用這種信用證,Escrow Credit譯為條件支付信用證,亦稱對轉信用證。有的國家和地區採用譯音表達其功能,稱“埃斯克羅”信用證。於開立條件支付信用證時規定出口商(即受益人)憑條件支付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簽發匯票,但匯票僅限在進口方的銀行議付或付款,所得金額須以受益人的名義將款額存入進口方的銀行並須開立“專戶保管”帳戶(Private Import Escrow Account)簡稱P. I. E. A/C。亦就是說,出口方出口合同貨物,所得外匯,不能調走外匯,必須存入進口方所在地銀行,此專戶資金不得隨便動用,存入銀行這筆外匯,只能用於購買相同金額的貨物,支付貨物款額才能動用。所須款額是由P. I. E. A/C帳戶中沖轉抵銷。
雖然是以平衡進出口交易的收支外匯為宗旨,但在具體的每筆交易時不可能作到收入和支出的外匯金額完全一致,對進出貨物所收入或支出金額的差額作了規定,如一般小額貿易,採用條件支付信用證,收入和支出差額不得超過P. I. E. A/C帳戶的1%,或規定不超過1000美元。若大宗貿易採用條件支付信用證,收入和支出的外匯差額可超過上述的規定,如何處理差額可視情況,由買賣雙方談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