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公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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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權益公開規則[1]
權益公開規則是指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達到某一法定比例,或者持股達到法定比例後又發生一定比例增減變化時,都必須按法定的程式公開其持股狀況。因該比例在各國通常為5%,故權益公開規則又稱為“5%規則”。
權益公開規則的內容[2]
(1)持股信息公開。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2)持股變動公開。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證券法》第86條)。
權益公開的條件[2]
(1)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投資者單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二是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2)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是通過證券交易市場產生的。若不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產生,則不屬權益公開規則規制的對象。但對於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是否有非上市的,是否是流通股則在所不問。
權益公開的形式[2]
依照法律規定,收購人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目標公司,並予以公告(《證券法》第86條)。由此可見,權益公開的形式主要表現為上市收購報告書、通知和公告等。收購人在報送上市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在此期限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證券法》第90條)。可見,在權益公開中,證券監督機構有權在收購人報送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異議,從而加強了對收購行為的監管。書面報告和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持股人的名稱、住所;(2)持有的股票的名稱、數額;(3)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證券法》第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