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新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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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新增能力指企業本年由於基本建設、更新改造以及從其他企業調入或租用設備而新增加的生產能力。
計算新增生產能力必須是正式移交給生產部門的工程,同時應具備下述三個條件:
①設計文件或計劃方案中規定的形成生產能力所必須的主體工程、主體設備和配套設備均已建成(即產品生產作業線建成),具備生產設計規定的部分產品或全部產品的條件;
②經負荷試運轉,並由有關部門驗收鑒定合格,或經負荷試運轉,證明已具備正常生產(或運轉)的條件,並正式移交給生產部門;
③設計規定配套建設的三廢治理的環境保護工程同時建成並移交給生產部門。
如果生產作業線已經基本建成,只是其中個別次要生產環節比較薄弱,或附屬設備配套不全,採取某些措施後,經過負荷試運轉,證明已具備正常生產的條件,並正式移交給生產部門的工程,也應計算新增生產能力。
下列情況不能計算新增生產能力:
①主體工程雖已建成,但設備尚不配套或缺乏正常生產的附屬輔助工程,因而不具備正常生產的條件。
②雖然已生產了設計規定的產品,但系採取臨時措施(如廠房尚未建成,臨時安裝部分設備,或缺乏主體配套設備,臨時利用代用設備等),不能保證正常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