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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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前付款(Anticipated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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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期前付款[1]
期前付款是指在匯票上所記載的到期日到來之前,由付款人進行的匯票付款。
期前付款的內涵[2]
由於期前付款是由付款人在無法定期前付款義務的情況下,依自己的意思進行的付款,因而也稱為任意付款。在票據到期之前,在通常情況下,持票人不得請求付款,而付款人當然也可以拒絕到期前的付款請求,這稱為付款人的期限利益。同時,付款人不得要求持票人接受期前付款,而持票人也沒有義務接受期前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願意進行期前付款,亦即付款人放棄自己的期限利益,而持票人也願意接受期前付款,當然不妨礙進行期前付款。因此,在票據法上,並未規定禁止付款人進行期前付款,付款人進行期前付款,亦屬有效付款,當然發生票據付款的效力。
期前付款的缺點[2]
不過,在進行期前付款時,可能發生支付上的危險,例如發生對無權利人進行支付等。為此,我國票據法規定,對於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掃所產生的責任(《票據法》第58條)。這種責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於持票人是否為真實權利人,有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即使持票人在形式上已具備合法權利人的資格,但在實際上為無權利人時,對於真實權利人,付款人不能免除再次付款的責任,也就是說,對於期前付款的付款人來說,不適用善意支付的規定;第二,在到期前如發生出票人發出撤銷支付委托、停止支付等情況時,已進行期前付款的付款人,必須承擔因期前付款而發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