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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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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付款(Anticipated Payment)

目录

什么是期前付款[1]

  期前付款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由付款人进行的汇票付款

期前付款的内涵[2]

  由于期前付款是由付款人在无法定期前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思进行的付款,因而也称为任意付款。在票据到期之前,在通常情况下,持票人不得请求付款,而付款人当然也可以拒绝到期前的付款请求,这称为付款人的期限利益。同时,付款人不得要求持票人接受期前付款,而持票人也没有义务接受期前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愿意进行期前付款,亦即付款人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持票人也愿意接受期前付款,当然不妨碍进行期前付款。因此,在票据法上,并未规定禁止付款人进行期前付款,付款人进行期前付款,亦属有效付款,当然发生票据付款的效力。

期前付款的缺点[2]

  不过,在进行期前付款时,可能发生支付上的危险,例如发生对无权利人进行支付等。为此,我国票据法规定,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扫所产生的责任(《票据法》第58条)。这种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有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即使持票人在形式上已具备合法权利人的资格,但在实际上为无权利人时,对于真实权利人,付款人不能免除再次付款的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期前付款的付款人来说,不适用善意支付的规定;第二,在到期前如发生出票人发出撤销支付委托、停止支付等情况时,已进行期前付款的付款人,必须承担因期前付款而发生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自考命题研究组.票据法自学考试题解[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
  2. 2.0 2.1 徐学鹿.市场行为法的基础理论与实务:票据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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