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獎儲蓄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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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獎儲蓄存單是必須實際持有並且到期提示才能實現財產權利的有價證券。
其票面記載的金額及中獎後可得的獎金,即為期待債權。在該存單尚未屆期並經持有人提示前,不能認為債權人已對與債權相慶的財產實現了完全占有。持有人只有在約定的期限內以以交付存單的方式提示義務人履行義務,才能實現對有獎儲蓄存單票面記載財產的完全占有。
首先,有獎儲蓄存單在其外在的屬性上,屬於物的一種,即有價證券。我國民法理論確認貨幣和有價證券是一種特殊的物,為動產。因而,獎券具有物的屬性,在其占有、轉讓等問題上,適用物權法的規定。所謂有價證券,是指表示一定的權利,權利人行使權利必須持有證券,原則上不得離開證券而行使權利的一種證券。有價證券的特點在於:持有證券的人單憑持有證券就可以行使權利,不持有證券的人即使能用其他方法證明它的權利存在,也不能行使權利,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有獎儲蓄存單作為一種無記名證券,具有有價證券的特征,即具有無因性和文義性。從到期取款來說,銀行並不問持單人取得存單的原因,只根據存單的文字記載,向持單人進行兌付;從中獎兌付獎金來說,也具有上述同樣性質。因此,誰持單向銀行主張權利,誰就是該單所記載的權利的享有人,而不問其原主為誰所有。也即只有持有有獎儲蓄存單的人方可憑此向銀行行使一定的權利。
其次,有獎儲蓄存單在其內在的屬性上,記載的是債權,因而是記載債權的文書,是債權憑證。持有人與發行人存在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持有人為債權人,享有偶然的獲獎權利,發行人為債務人,負有向中獎的持有人支付獎金的義務。有獎儲蓄存單記載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一種合同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