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發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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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發行原則是指發行公債應根據社會經濟狀況而定,必須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當社會總需求大於總供給,經濟增長速度過快時,發行公債應起到抑制社會總需求,降低經濟增長速度的作用;當社會總供給大於總需求,經濟蕭條,增長速度過慢時,發行公債應起到刺激總需求,提高經濟增長速度,促進經濟複蘇的作用。
在經濟景氣時期,存在通貨膨脹威脅時,政府應以發行長期債券為主,使債券的流動性降低,長期利率上升,從而抑制社會的長期投資和消費,保持經濟穩定增長;在經濟不景氣時,政府應以發行短期債券為主,使流動性增強,短期利率下降,促進經濟增長。
此外,在公債發行時選擇不同的認購對象,也會影響公債的流動性程度。例如銀行系統認購公債,通常會通過信貸規模的相應擴大而增加貨幣供應量。在經濟不景氣時,銀行系統力求擴大持有公債的比重,限制非銀行系統認購公債,而非銀行系統認購公債,只能引起資金使用權的轉移,一般不會增加貨幣供應量。
因此,在經濟景氣時,儘量從非銀行系統借入資金,以縮小銀行系統持有公債在全部公債中所占的比重。公債利率的變化也可以反映政府巨集觀調控的政策意圖。當經濟不景氣時,可相應降低公債發行利率,以誘導整個金融市場利率的下降,有利於刺激消費和投資,提高社會需求水平;當經濟景氣時,可相應提高公債發行利率,以誘導整個金融市場利率上升,抑制消費和投資的增長,降低社會需求水平。
- 肖鵬,李新華主編.《公債管理教程》.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2(09).第1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