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害通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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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害通過權是指一國船舶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可以駛入或穿過另一國領海的權利。外國商船在他國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是傳統海洋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隨著海洋法的新發展.這項原則也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就對無害通過制度作了全面規定.特別是有關無害通過權適用範圍方面的規定較以前有了較大的變化。1994年《公約》正式生效.我國政府於1996年正式批准該《公約》。
1.由習慣規則而來
外國船舶在他國領海享有無害通過的權利,即有名的“無害通過權”是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國際慣例。幾乎所有國家的法律體系都承認“國際慣例”的法律效力,如我國《海商法》第268條第2款明確規定,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2.被國際公約規定
1958年(領海和毗鄰區公約》第14條第1款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7條均規定了“在本公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只要通過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這裡值得註意的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第21條規定了沿海國可依據本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無害通過領海的法律或規章,例如關於航行安全和交通管理方面的規則。我國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國內法。
1.所經過沿海國是否是公約締約國或參加國
雖然有國際慣例可循,但以加入公約或載人國內法的方式來明確,往往會對實施更加有保障。這從1988年發生在美國和前蘇聯的一個關於無害通過的衝突可以得到實證。當時,美國兩艘軍艦“卡隆”號和“約克敦”號進入前蘇聯距海岸7~10nmile領海航行,蘇方出動了軍艦試圖驅趕美艦,導致雙方艦艇輕微接觸。撇開政治因素,這是因為雙方對無害通過的理解分歧而產生的,隨後便有了美國和前蘇聯的1989年<對無害通過的國際法規則的解釋》,也承認了公約對無害通過的規定。
對商船,一般公約加入國往往會在國內法中重覆或實際重覆公約的無害通過的規定。例如:伊朗、保加利亞、波蘭、伯里茲等國內法都重覆了公約的規定。
2.沿海國雖然是公約國。但加入時有保留
這種保留一般都是針對非商船如軍艦的限制。如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外國籍非軍用船舶,不得進入中國內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員緊急、機件故障、遇難、避風等意外情況,未及獲得批准,可以在進入的同時向主管機關緊急報告,並聽從指揮。這裡沒有限制商船的無害通過,但對內水和港口則是“非無害通過”。“外國籍軍用船舶,未經中國政府批准,不得進入中國領海”,這說明軍艦隻享有有條件的無害通過。類似規定的國家有:阿曼、埃及、巴西、巴基斯坦、保加利亞、丹麥、芬蘭、奈及利亞、盂加拉、瑞典、斯裡蘭卡、索馬利亞、土耳其、伊朗。
3.沿海國不是公約國.且對其沿岸航行的船舶有自己的規定
這是最應當註意的一種情況。並不是所有國家都加入了公約,但本文開始提及的國際慣例——無害通過,依然是大多數國家所奉行的。要註意的是,所經過的有一些國家,他們有否特別規定?例如北韓民主主義共和國(下稱北韓)有關當局規定,所有外國船舶要在北韓領海12 n mile以外航行;所有外國船舶在緊急情況下需要避風時應事先通知外國船舶事務局,可以在羅津港、清津港、金策港、元山港航路地點避風。這個規定實際上否定了無害通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