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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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權益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享有的請求有關部門對爭議進行處理的權利。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要權的內容[1]
我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者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爭議處理方式選擇權。即勞動者在行使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時,依法享有的對爭議處理途徑和方式的選擇權。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因此,勞動者在行使該項權利時,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和自己的意願選擇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或處理途徑。
(2)請求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依法受理爭議的權利。要求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爭議,是勞動者該項權利的實質和核心,立法授予勞動者這一權利的目的就在於杜絕對勞動爭議不予受理的現象,以切實保障其他權利的實現。因此,基於這一基本權利,當爭議處理機構不予受理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受理機構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原因,並且受理機構必須作出答覆。
(3)控告權。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勞動者行使請求爭議處理權,而處理機構又不依法受理對,勞動者有權檢舉和控告。《勞動法》第88條第2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三節勞動者義務的內容勞動者的基本義務主要有:勞動義務,提高職業技能義務,遵守內部規章和紀律義務和遵守職業道德義務等。
勞動爭議一旦發生,就直接關係著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關係著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賦予勞動者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實質就是勞動者享有的請求保護的權利,有利於勞動爭議的儘快解決,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培養和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
《勞動法》確立勞動者的這項基本權利,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1)勞動者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是勞動者其他各項基本權利實現的最有效的保障。當勞動者的其他基本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通過行使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就能使自己的權益及時得到法律的保護。
(2)將提請勞動爭議處理作為勞動者一項獨立的基本權利,有利於促進用人單位認真履行勞動義務,併為勞動者依法行使勞動權利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這一獨立權利的設置,可以形成對勞動者其他基本權利給予切實保護的法律機制。勞動者依法行使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而請求保護其他權利時,爭議機關必須依法受理,否則便構成對勞動者該項基本權利的侵犯。
- ↑ 黎建飛.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