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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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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权益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有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要权的内容[1]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即劳动者在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时,依法享有的对争议处理途径和方式的选择权。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意愿选择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或处理途径。

  (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争议,是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质和核心,立法授予劳动者这一权利的目的就在于杜绝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现象,以切实保障其他权利的实现。因此,基于这一基本权利,当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受理机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原因,并且受理机构必须作出答复。

  (3)控告权。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劳动者行使请求争议处理权,而处理机构又不依法受理对,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三节劳动者义务的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义务,遵守内部规章和纪律义务和遵守职业道德义务等。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的意义

  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就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实质就是劳动者享有的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劳动法》确立劳动者的这项基本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是劳动者其他各项基本权利实现的最有效的保障。当劳动者的其他基本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通过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就能使自己的权益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

  (2)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作为劳动者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义务,并为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权利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这一独立权利的设置,可以形成对劳动者其他基本权利给予切实保护的法律机制。劳动者依法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而请求保护其他权利时,争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否则便构成对劳动者该项基本权利的侵犯。

参考文献

  1. 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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