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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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保證保險(Named Bond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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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保證保險是指以特定的雇員為被保證人,以其不誠實行為給雇主帶來的經濟損失為責任事故的誠實保證保險。在指名保證保險中,若被保證人是特定的某個人,稱為個人保證保險;若被保證人為特定的多數人,則為表定保證保險;但無論如何,被保證人均需在保險合同中逐一指名登記方為有效。
指名保證保險的種類[1]
1.個人保證保險
個人保證保險,是指由特定的雇員個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繳納保險費,在權利人因特定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蒙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指名保證保險。這種保險的被保證人,往往具有特殊身份,是單位里重要崗位上的負責人,其任何不誠實行為都會影響單位全局。當然,其投保人也可以是單位,並由單位繳納保險費。
2.表定保證保險
表定保證保險,又稱指名錶定保證保險或團體保證保險,是指由兩個以上的特定雇員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繳納保險費,在權利人因特定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蒙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指名保證保險。在這種保險中,每個特定雇員都有其保證金額,其他內容則與個人保證保險沒有區別。
- ↑ 方樂華.保險法論.立信會計出版社,200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