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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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商品是指在商品購銷經營業務中,因商品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與合同規定不符,而購貨方全部或部分拒絕接收的商品。
拒收商品的內容 [1]
拒收商品多發生在異地購銷經營業務中。發生拒收商品時,購銷雙方應及時聯繫協商處理辦法;如將拒收商品全部或部分退回原單位;就地代銷;轉運其他企業或重作購貨方購進處理等。在協商過程中,購貨方對拒收商品原則上非經供貨方同意不得擅自處理,以免浪費運輸費用,增加商品損耗;如拒收商品中的殘缺不全或變質,是因為運輸機構的過失而引起的,應協助供貨單位追查責任,並取得證件轉供貨單位處理。
在商業會計核算中,購貨方對拒收商品應作為代管商品處理,在“代管商品物資”表外帳戶登記。拒收商品的貨款已經支付時,對已承付的貨款連同有關運雜費,應從“在途商品”和“費用”帳戶一併轉入“待決應收款”帳戶,及時與供貨方聯繫解決。如拒收商品的貨款尚未支付,應在收到貨款結算憑證時,及時通知銀行拒付。供貨方對拒收商品應作為移庫處理,在“庫存商品”帳戶內設專戶登記,或在“存放地點”欄內增加庫存數量,作為移庫處理;對購貨方的拒付貨款(連同代墊運雜費)應先從“委托銀行收款”帳戶結轉到“待決應收款”帳戶,待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如供貨方同意拒付,則將貨款沖減“營業收入”帳戶,墊付的運雜費轉作本企業“費用”處理;如拒收商品已結轉銷貨成本,還應按原進價調整“庫存商品”和“營業成本”帳戶。
- ↑ 會計大辭庫 第二捲.黑龍江北韓民族出版社,19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