錨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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錨泊又稱拋錨。利用錨和錨鏈的系留力,使船舶安全停泊的行為。船舶為了裝卸貨物、避風、等泊位、等引航員、檢疫和候潮等,常須拋錨停泊。分拋單錨和拋雙錨兩種。錨泊前應選擇一個良好的錨位並周到的的準備,以確保錨泊過程中的順利進行和安全。
錨泊方式隨著不同的水域、氣象條件和船隻錨設備的佈置情況而各異,通常有下述幾種。
1.船首拋錨
船首拋錨分船首拋單錨和船首拋雙錨兩種情況。
船首拋單錨,適用於氣候條件較好,停泊時間不長的情況。拋單錨時,船在水面上活動範圍較大。船首拋雙錨,適用於活動受限制或水域有較大的風浪、急流影響的情況。由於船首拋錨時船體所受的風力、流力最小,所以船首拋錨是船舶錨泊的主要形式,也是船舶主錨佈置於首部的原因。
2.舷側拋錨
舷側拋錨,為使水流或風向和船中線成垂直狀態或有一定交角,以便通風消毒或使船能在下風一舷裝卸貨物或進行其他作業。
3.船尾拋錨
船尾拋錨多用於內河船舶,當船舶順水航行時,可避免船隻因拋錨而調頭。對於經常需拋尾錨的船舶,應具有較完善的尾錨設備。
4.船首尾拋錨
船首尾拋錨,船舶經受漲、落周期作用而活動水域又受限制以及某些特殊情況下使用。
5.多點錨泊
某些海洋浮動結構物,如鑽井船、鑽井平臺、採油平臺和航標船、打撈救生船等,按作業要求對位移量有一定限制時,則採用多點錨泊定位。一般用三錨定位。定位要求高的鑽井船、半潛式平臺用6~10個錨,根據作業區的水深及抗風暴的要求,甚至有的高達12個錨。
錨泊時應註意:
( 1 )一般拋錨時以頂流為原則。船舶頂風或頂流慢速接近錨位,適時停車、倒車,在略有後退或前進慣性中拋錨,松出錨鏈,使錨抓住海底。在此過程中要使用車舵和控制錨鏈,調節船舶慣性和錨鏈受力情況,直至船舶進人錨泊狀態。
(2 )左右錨要輪流使用,以延長其使用壽命。
(3 )風流大時拋錨,船底下應有足夠的水深。可拋雙錨停泊,如拋“八字錨”、“一點錨”等。
(4 ) 超過25m 水深,可作為深水拋錨處理。先松出部分錨鏈,用剎車控制錨鏈將錨拋下。若水深超過50m 時,須用錨機放出錨鏈至錨觸海底,然後船身極慢後退,使錨爪受力,再緩慢松鏈至需要長度。一般應儘量避免在深海中拋錨。
在《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中,錨泊指船舶下錨後至起錨前錨牢固抓住水底的狀態。由於風浪等外力或利用船舶自身動力而致使錨未抓牢水底時,不屬於錨泊,而屬於在航。在實際操作中,錨泊的開始和結束都有一個過程,究竟應以哪一時刻作為在航和錨泊的分界線,法官與海員對此均有一定的爭議。
例如,英國法院於1901年在審理“Ronmance”一案中,法官認為,一船鉸鏈,但錨尚未破土留底,則仍應視為錨泊。可見,法院的觀點比較明確,何時結束錨泊狀態,將以錨是否留底作為依據,而不考慮在絞錨期間錨位是否移動。而在確定錨泊開始這一問題上,英國法院認為,只要錨落下並抓住了底,船舶即應作錨泊狀態論。
就我國國內海員的通常做法來看,基本上以錨拋出和絞上作為錨燈開閉和錨球升落的依據,而不考慮拋出的錨是否業已抓牢水底或是否業已脫離水底。甚至在有些時候甚至出現同時存在錨燈與在航號燈的情形,例如在拋錨和絞錨的過程中以及當處於走錨狀態時。顯然我國國內海員的這種做法,是不符合《國家海上避碰規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