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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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基金(Fair fund of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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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投資者保護基金[1]
投資者保護基金或稱投資者賠償基金或投資者補償基金,是指一種在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出現支付危機、面臨破產或倒閉清算時,由基金直接向危機或破產機構的相關投資者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的保障機制。
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應用[1]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金。如果證券公司倒閉破產,並且因為挪用客戶資產而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那麼保護基金會按照規定比例補償投資者的一部分損失。該基金初始資金來自於國家劃撥,並逐漸過渡為由券商提供。目前中國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向券商收取的資金根據該券商的信用等級由低到高分別按營業收入的0.5%-5%征收。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可以增強市場參與者的信心,掃除後顧之憂,有利於市場穩定性的確立。
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制度基礎[2]
投資者保護基金,是證券客戶資產風險應對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證券公司進行嚴格的凈資本監管和客戶資產分隔監管,並建立以投資者保護為重心的證券公司破產清算程式之外,投資者保護基金以相當於客戶資產保險的方式,為客戶資產安全構建起最後一道屏障。各國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制度基礎不盡相同,大致可以分為法律規範和自律規則兩種。
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實質[2]
投資者保護基金實質上是一種類存款保險安排,即通過向破產證券公司的合格客戶先行提供限額賠付來彌補其損失,使其儘可能快地回覆到原有狀態,並防止風險的擴散。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有效運行有賴於解決好三方面的問題,即誰出資(基金的來源)、誰管理(基金的管理主體和運作方式)和誰受益(基金補償的對象及適用的損失/訴求種類)。在中國,大範圍的證券公司破產退出已經可以預見,此前採取的以央行再貸款全額收購被處置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做法,作為過渡性的制度安排,實際上相當於用財政撥款為投資者保護基金墊付了補償金額,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看作為後者提供了部分啟動資金。
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金來源[2]
資金來源於會費、交易徵費、借款和政府撥款;
儘管各國(地區)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具體設計不盡相同,但其基本性質均為行業互保基金,即以作為基金管理組織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分推出資構成基金的主體,相當於讓所有會員證券公司為其客戶聯合投保,又聯合承保。因此,會員的會費分攤構成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主要來源。從各證券市場的實踐看,會費的征收方式包括初始會費、年費、臨時性追加會勢等。征收標準更是多種多樣,包括以資產規模為基準、以客戶數目為基淮、以利潤額為基準、根據經營範圍不同區別對待、根據會員的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水平進行調整等,基本原則是權利與義務相匹配。
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管理主體[2]
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管理主體可分為兩種:
一種是獨立模式,即成立獨立的投資者保護公司,在證券或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下負責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管理和運作,美國、英國、愛爾蘭、德國等證券市場採取此種模式;
另一種是附屑模式,即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發起成立保護基金,並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加拿大、澳大利亞、臺灣地區等市場採取此種模式。
投資者保護基金的運作方式[2]
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應對證券客戶資產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最後一道屏障,因此在運作方面必須首先保證基金的安全,即保值,其次是在適當的限度內進行保守投資,實現增值。同時,基金還需要積極行使因預先補償投資者而對證券公司形成的代位求償權,以儘可能減少基金的消耗。
投資者保護基金的運用一般限於銀行存款和風險很低的投資工具,如政府債券。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補償的對象[2]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補償的對象是證券公司的客戶,其覆蓋範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客戶”的定義。
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基本出發點是保護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為此目的,有的證券市場的保護基金明確將機構投資者排除在外,只覆蓋個人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