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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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Benefit of insurance Not to Carrier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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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是英國倫敦保險協會的“協會貨物條款”之一。該條款的內容主要言明該保險責任範圍不承保承運人或其他受托人的利益,即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保險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保險人給貨主、被保險人賠償有餘額時,承運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藉口貨主應負某種責任而企圖分享賠償金。
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的規定,實際上是保護了保險人的利益。在國際貨物運輸中,貨主都要為其貨物投保,發生貨損貨差後,貨主也往往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作賠償後,即取得代位權,向對貨損負有責任的承運人索賠。此時,如果沒有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那麼就有可能會對保險公司的索賠產生障礙,這樣,保險公司可能以提高保險費的方式彌補損失。從而不但使承運人免除責任,而且使貨主費用負擔加大。
《海牙規則》當中就有與承運人不能受益條款類似的規定,該規則中的第三條第8款規定:“運輸合同中的任何條款、約定或協議,凡是解除承運人或船舶對由於疏忽、過失或未履行本條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因而引起貨物或關於貨物的滅失或損害的責任的,或以下同於本公約的規定減輕這種責任的,則一律無效。有利於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類似的條款,應視為屬於免除承運人責任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