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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集抵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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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集抵免制(imputation credit system)

目錄

什麼是歸集抵免制[1]

  歸集抵免制又稱估算抵免制,是指在對公司所得和股息的徵稅方面,所有的應納稅公司利潤,不論是否用於分配,都要按法定稅率繳納公司所得稅公司用於分配的那部分利潤已納公司所得稅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從股東收到的股息應納的所得稅額中予以抵扣;如果公司已納的那部分所得稅超過股東(包括公司股東)對那部分股息應納的個人或公司所得稅額,則要退給股東。

歸集抵免制的特點[2]

  其特點在於用減輕股東稅負的方法來消除經濟意義的重覆徵稅退稅在確知股東分到股息後一定要繳納所得稅的條件下才折算退稅。它一般只適用於居民身份的股東,包括個人股東和公司股東。在各國所締結的雙邊稅收協定中,一般都不願就歸集抵免制擴大到非居民直接投資者。因為,從財政收入角度上看,採用歸集抵免制,意味著締結有稅收協定的締約國一方的個人股東,通過設立常設機構取得締約國另一方的公司支付的股息,也應享有居民公司的歸集抵免待遇,這勢必會導致股息付出國稅收收入的流失,從而引起相關國家之間的稅務爭端。我國也不宜廣泛採用歸集抵免制以消除經濟意義的重覆徵稅。

歸集抵免制的內容[3]

  對企業稅歸集抵免的幅度,各國的規定有高有低,都不相同。抵免幅度越大,個人所得稅率越低,納稅人獲得的稅收利益就越多。實行歸集抵免制的國家,規定企業所得稅可以全額抵免的,有原聯邦德國和義大利。可以部分抵免的,有比利時、丹麥、法國、愛爾蘭、西班牙、英國等。歐共體委員會曾於1990年發佈過~項指令,要求各成員國掌握的抵免幅度為凈股息額(即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的45%~55%。

  歸集抵免制是兩稅整體化中的一種最重要的方法,已被許多國家所採用,而且推廣面還在不斷地擴大。目前實行這種稅制的國家有法國、德國、英國、義大利、新加坡、馬來西亞、愛爾蘭、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等。自1983年以來,澳大利亞、芬蘭、紐西蘭和挪威等國,也引進了這種稅制。中國臺灣省也於1998年起實施歸集抵免制。

歸集抵免制的優點[3]

  歸集抵免制之所以被各國廣泛使用,主要是由於這種稅制有這樣一些突出優點:

  (1)企業稅首先全額課征,有利於稅收管理

  (2)可以堵塞外國投資者匯出股息徵不到企業稅的漏洞;

  (3)企業稅課征之後,在計徵個人稅時,可以綜合計算抵免,緩解經濟性的重覆徵稅;

  (4)歸集抵免的幅度比較靈活,而且不受企業利潤分配決策的影響,不管利潤分配或留存,稅收待遇平等,有利於發展股票市場,促進資本流通。

  分配給股東的股息在股東環節按30%和50%兩個級距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考文獻

  1. 餘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01.
  2. 陳業巨集,張慶麟,劉筍主編.國際經濟法新論.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0.08.
  3. 3.0 3.1 賀志東著.稅務總監.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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