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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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基金(Parallel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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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基金是指境內外同時設立兩隻私募基金,委托同一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尋找到項目時兩隻基金同時進行投資,一般是各占投資額的50%。
(1)備選功能。若境內基金要法律上無法完成外匯結匯,則由境外基金直接向境內項目進行投資。
(2)資金調配功能。若境內基金缺乏資金,可約定由境外基金多出資金,反之亦然。
(3)轉換功能。若境內或境外法律環境發生變化,可全部轉由法律環境更為優越的基金進行投資。
(4)策略配置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稅收、法律等環境的變化,根據最有利於投資者的原則,決定由哪一隻基金進行投資。
平行基金的潛在益處[1]
規避資金流動限制
由於在資本項下的人民幣結算受到的限制,這個結構試圖使中國的資金流動限制帶來的困難最小化。這種方式尋求最大程度地減少外國投資者境內投資和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所適用的外匯管製法規所要求的審批。
延緩資金投入
在進行投資前,人民幣投資保留在境內基金中,外匯投資保留在境外基金中。兩個基金均可向對其自身來說受到現金流動和外匯限制最少的創業企業單獨進行投資。只要任何一個基金不會受到不必要的現金流動和外匯艱制,兩個基金也可以向一個創業企業共同投資。
分享互惠交易
境內和境外基金之問的協議(或創投管理協議),可在境內境外基金間作出互惠安排。該安排可以解決在一個基金(“未投資基金”)由於法律限制無法與另一個基金(“投資基金”)共同投資的情況下每個基金各自的權利義務問題。該安排可能涉及將投資基金所持有的一部分創業企業的股權收益在未來投資即將退出的某個時間點轉讓給未投資基金。如此安排可以使未投資基金分享該投資的增值。
優質的投資團隊
通過向創投管理企業分別派遣其投資專業人士,兩個基金可以強強聯合,增加投資團隊的實力。
退出靈活性
無論在何處退出,兩個基金都可以參與。在兩個基金沒有共同投資的情況下,如果境外的創業企業在海外退出,境外投資者可以向境內投資者“出售”其在創業企業中的一部分股份權益。如果境內的創業公司在境內退出,境內投資者可以向境外投資者“出售”其在投資公司中的一部分股份權益。
- ↑ 陳永堅著.中國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漢英對照.法律出版社,2008年01月第1版.
This guy really has no idea about parallel fu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