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基金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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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基金會計就是指以貨幣為計量單位,採用專門方法對救災過程中形成的基金運作及其結果進行核算、管理和監督,保證巨災基金的有效積累和最大限度的減少巨災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的一種管理活動。
巨災基金會計是為了減少巨災損失而產生的,因此它的內容包括巨災基金的籌集、在巨災未發生前的保管和在保管中價值的增加,以及災害發生後的使用。由於是以會計資料提供巨災信息,因此它的理論依據是會計學中基金會計的基本原理與方法,以貨幣計量為主,採用多種計量手段,融合相關救災方法的一門邊緣性交叉學科。由於保險公司、再保險要承保巨災,其所籌集的巨災基金應被納入保險企業會計的核算內容。本文所說的巨災基金會計的範圍僅指以政府名義籌措的巨災基金。[1]
巨災基金會計的特點[1]
(1)巨災基金會計是會計學的新興分支,它必然會繼承傳統會計學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但又面臨許多的創新問題。
(2)巨災基金會計的對象是巨災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的資金運作,它除了繼承傳統會計學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外,仍受制於巨災特點的影響。
(3)巨災會計的基本職能仍然是核算和監督,即提供巨災及救災活動中的貨幣與非貨幣信息,監督巨災基金的籌集和合理使用。
(4)從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上,採用的核算基礎是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兩制並用,就其資金來源上而言,巨災基金可以是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贈以及非受災人補償,因此,巨災基金會計的特殊性就表現為巨災基金既有納入預算的資金,又有非預算性資金;既有儲備性資金,又有臨時性資金;既有定向的資金,又有非定向的資金;既有物資性儲備,又有專戶款項。從資金的流向上看,巨災基金的流向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征,即一方面應對巨災發生時的各項支出,另一方面則涉及到災後的重建支出。
(5)巨災基金會計不以“持續經營”為前提條件,僅僅反映從巨災發生到災後重建的一段非持續的時期,是“應急”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