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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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證券(Depository Rece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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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證券是指由一國的受托金融機構在取得了外國股份公司股票的基礎上發行的一種替代性證券。
寄存證券的基本作用是代替原股票在國外市場流通,以剋服不同國家證券制度的差異,以及更好地滿足不同國家投資者的偏好。
寄存證券可以在一國市場發行,也可以同時在幾個國家的市場發行。前者一般被稱為外國寄存證券,而後者則被稱為歐洲寄存證券。
寄存證券的概念始於本世紀20年代,60年代起被主要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大企業用作籌集國際股本的工具。雖然寄存證券是由受托金融機構發行的,但它必須依賴於原股票的存在。
寄存證券的性質和權益與原證券是相同的,它的發行總量也應與留置的原證券相符。但在具體形式的安排上,它可以依具體市場的需要靈活處理。
發行寄存證券在國外籌資的基本程式是:
首先在籌資市場所在國尋找一家金融機構擔任受托機構,由發行者就具體的發行條件與受托飢構達成協議。
然後分別由原發行者和受托機構分別向本國的證券管理機構提出發行申請,並準備具體的發行工作。
受托機構的保管機構在收到新發行股票後通知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發行該股票的寄存證券從而完成在國外市場的籌資。經公開發行的寄存證券可進入公開的流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