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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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責任是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定金在性質上屬於違約定金,適用於債務不履行的行為。
第二,定金責任是一種獨立於其他責任形式的製裁措施。
第三,從性質上看,約定定金具有從合同的性質,它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必要條件。
定金責任乃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定金責任的承擔也不能替代損害賠償。
定金責任能夠與實際履行並存,但當事人特別約定其設定的不是違約定金而是解約定金,則當事人可以在拋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以後解除合同。免除其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