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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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保證(limited duration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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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期保證[1]
定期保證是指保證合同規定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僅於此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未在此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即可免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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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保證的內容[2]
國際融資擔保的一種形式,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只在某一特定期間內有效,分為兩種情況:
①保證責任明朗化的期間。當保證人提供持續保證時,其保證責任在保證生效起開始,至保證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某一特定事件發生為止內有效”。“特定事件”通常包括保證人破產、被清盤、死亡等。保證人應對上述期間內貸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所欠借款人的一切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②保證責任終止的期間。即貸款人必須在保證債務到期後若幹天內(具體時間可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或依法律的規定)向保證人提出補償的請求,否則過期後保證責任即行失效。規定終止期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因貸款人遲遲不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而使保證人在取得代位權後卻因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已經惡化而無從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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