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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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保險是指要保人以保險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別向數個保險人投保相同種類保險,簽訂數個保險合同,其保險金額總和不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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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保險的損失如何處理,因保險業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其方式主要有保險分攤法、超額承保法和優先承保法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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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覆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區別在於:保險金額之和未超過保險價值,屬於複合保險;超過保險價值,屬於重覆保險。
正因如此,重覆保險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法律對重覆保險的要求和規定也比較嚴格。根據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重覆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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