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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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概述[1]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按《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簡稱《決定》)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1)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決定》的規定,在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範圍以內,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由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一般情況下,大病、住院的費用由統籌基金中支付,起付線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不允許在統籌基金中開支。
(2)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按《決定》的規定,由個人賬戶醫療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一般情況下,小額醫療費用或日常門診費用由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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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1年0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