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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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抵押貸款(export secured 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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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抵押貸款是以某種商品物資及有價證券作抵押的貸款。是對出口商品發放的抵押貸款。當貸款期滿時,借款者必須如數歸還貸款,並由銀行發還抵押品,如逾期不還,銀行就有權處理其抵押品,作為貸款的補償,又稱貨物抵押貸款。
銀行對出口商發放的對外貿易短期貸款。貸款期限較短,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是一國銀行在出口商辦理山口業務過程中,或在某個業務階段向出口商發放的貸款。
出口抵押貸款的範圍很廣泛,可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
狹義的貨物抵押貸款又稱在途貨物抵押貸款,足帶有保險性質的—種特殊的貸款,甚至在歷史上,被認為是最早的海上保險形式。這是因為出口商以船載貨物為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出口商在將貨物裝運後,以提單為抵押品,從銀行取得在途貨物抵押貸款,銀行除了依據貨物提單為抵押品外,在辦理在途貨物抵押貸款戶續時,還要收取出口商對進口商簽發的匯票,以其作為提單的補充擔保物。如抵押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並如數收回貨款,出口商即將貸款本息如數償還給銀行。但如果船舶在航行途中失事、沉沒、貨物滅失,銀行擁有的債權即告消失,出口商無需歸還貨物抵押貸款的本息。這種貸款實際上是由銀行承擔門削臼及貨物海損的風險,因而貸款利率要比一般貸款利率高,其高出一般貸款利率的部分,實際上是次利息的形式收取的保險費,因而有時亦將在途貨物抵押貸款列入保險類中。
廣義的貨物抵押貸款是與無抵押品貸款相對而言,出口商以某種形態或處於某種階段的貨物當抵押品從銀行取得的貸款。除在途貨物抵押貸款外,還包括閩內貨物抵押貸款、打包貸款、信托收據抵押貸款、庫存供應品抵押貸款等。國內貨物抵押貸款亦稱抵押品貸款,是出口商以國閃貨物作為抵押品從銀行取得的貸款,用以採購預定出口的商品,進行必要的儲備。國內貨物抵押貸款金額一般要低了抵押貨物的巾價,以防貨價下跌給銀行帶採的資金損失。
出口抵押貸款的種類 [1]
1.打包貸款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抵押品貸款,作為貸款抵押品的,是還沒有達到可以裝運出口程度的貨物,即不是成品,而是尚在打包過程中的貨物。銀行肘托貸款額度的控制與國內貨物抵押貸款類似,但住特定情況下,如打包後商品增值串很高,有時貸款給發額.會提高,甚至高於貸物打包前的市價。
2.信托收據抵押貸款是以信托收據作為抵押品而發放的貸款。內地商人發運貨物給出口商後,委托銀行向出口商代收貸款。如果其時出口商貨物尚未請出,或還未收回貸款,無法支付貨款,可以憑信托收據先行提貨裝運出口,銀行憑信托收據肘出U商發放貸款。
3.庫存供應品抵押貸款是在出口商未將貨物銷川時就先行裝運出口至進口國,在進口國將物銷售時,需在—定時間記憶體放於進口國家。出口商可以以這批庫存供應品為抵押,從當地銀行取得貸款。
- ↑ 王傳綸 周漢榮 周小明.國際金融百科全書.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