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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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區是指在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主要是在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依據土地資源特點、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要求和上級下達的規劃控制指標與佈局的要求,劃分出的土地主導用途相對一致的區域。由於土地利用區是根據用途的差異劃分的,所以也有人稱之為土地用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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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區通常可劃分為農業用地區、建設用地區和暫未利用區等三大區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特種用地區、城市生態綠地區及水源保護區等復區。
還可根據土地利用類型差異,將上述土地利用區進一步細分:
1、農業用地區可分為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耕地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園業用地區、漁業養殖區等。一般耕地區又可分為現狀耕地區和耕地開墾區。
2、建設用地區可分為城市建設用地區、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特殊用地區等。
3、暫未利用區可分為可開墾區、禁止開墾區和部分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