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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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的範圍是指哪些固定資產應提折舊,哪些固定資產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的範圍的內容[1]
- 國家規定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 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 按規定提取維修費的固定資產;以前已經估價單獨人帳的土地等。
此外,未提足折舊提前報廢、變賣或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一律不再補提折舊,月內減少應計折舊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企業在計算折舊額時要按固定資產的折舊範圍正確計提折舊。
①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交付使用,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認為固定資產,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②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應當在兩次裝修期間與固定資產剩餘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③對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裝修費用,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兩次裝修期間、剩餘租賃期與固定資產剩餘使用壽命三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④處於修理、更新改造過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轉入在建工程,停止計提折舊;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不應轉入在建工程,照提折舊。
⑤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開始計提;當月處置的固定資產,當月應計提折舊。
- ↑ 湯舜華,榮燕立,劉來福.企業經營指南[M].改革出版社,19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