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排他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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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排他使用許可合同,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根據這種許可使用方式,商標註冊人與被許可人可以同時使用一個註冊商標,在市場上進行競爭,分享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所產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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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
根據司法實踐,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自行提起訴訟的,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商標註冊人明確表示不起訴的書面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