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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恩-巴拿赫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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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哈恩-巴拿赫定理

  在泛函分析中,哈恩-巴拿赫定理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工具。它允許了定義在某個向量空間上的有界線性運算元擴張到整個空間,並說明瞭存在“足夠”的連續函數。定義在每一個賦範向量空間,使對偶空間的研究變得有趣味。這個定理以漢斯•哈恩和斯特凡•巴拿赫命名,他們在1920年獨立證明瞭這個定理。

哈恩-巴拿赫定理的內容

  定理的最一般的表述需要一些準備。給定標量域(實數\mathbb{R}或複數\mathbb{C})上的一個向量空間V,一個函數\mathcal{N}:V\rightarrow\mathbb{R}稱為次線性函數,如果:

  \mathcal{N}(ax+by)\leq|a|\mathcal{N}(x) + |b|\mathcal{N}(y)\qquad\forall x,y\in V\quad\forall a,b\in\mathbb{K}.

  可以很容易證明,V上的每一個範數和每一個半範數都是次線性的。其它的次線性函數也可以是很有用的。

  哈恩-巴拿赫定理說明,如果\mathcal{N}:V\rightarrow\mathbb{R}是一個次線性函數,\varphi:U\rightarrow\mathbb{K}V的線性子空間|子空間U上的一個線性泛函,滿足:

  |\varphi(x)|\le q\mathcal{N}(x)\qquad\forall x \in U

  那麼存在φ到整個空間V的一個線性擴張\psi:V\rightarrow\mathbb{K},也就是說,存在一個線性泛函ψ,使得:

  \psi(x)=\varphi(x)\qquad\forall x\in U

  以及:

  |\psi(x)|\leq\mathcal{N}(x)\qquad\forall x\in V.

  擴張ψ一般不是由φ唯一指定的,定理的證明也沒有給出任何求出ψ的方法:在無窮維空間V的情形中,它依賴於佐恩引理——選擇公理的一個表述。

  我們可以把\mathcal{N}的次線性條件稍微減弱,只需要:

  \mathcal{N}(ax+by)\leq|a|\mathcal{N}(x) + |b|\mathcal{N}(y)\qquad\forall x,y\in V\quad |a|+|b|=1\in\mathbb{R}

  這揭示了哈恩-巴拿赫定理與凸性的密切聯繫。

哈恩-巴拿赫定理的重要結果

  這個定理有一些重要的結果,其中有些也有時稱為“哈恩-巴拿赫定理”:

   如果V是一個賦zh-tw:范向量空間,其子空間為U(不一定是封閉的),且φ : U → K是連續和線性的,那麼存在φ的一個擴張ψ : V → K,也是連續和線性的,且範數與φ相同(關於線性映射的範數的討論,參見巴拿赫空間)。也就是說,在賦zh-tw:范向量空間的範疇中,空間K是一個內射對象。

   如果V是一個賦zh-tw:范向量空間,其子空間為U(不一定是封閉的),且z是V的一個元素,不在U的閉包 (拓撲學)|閉包內,那麼存在一個連續線性映射ψ : V → K,對於U內的所有x都滿足ψ(x) = 0,ψ(z) = 1,且||ψ|| = 1/dist(z,U)。

哈恩-巴拿赫定理的相關內容

  哈恩-巴拿赫定理的另外一種形式,稱為哈恩-巴拿赫分離定理。它在凸幾何中有許多用途。

  定理:設V為 \mathbb K = \mathbb R\mathbb C上的一個拓撲向量空間,AB 是 V的非空凸子集。假設A \cap B = \varnothing。那麼:

  如果A是開集,那麼存在一個連續線性映射\lambda\colon V \to \mathbb K和 t \in \mathbb R,使得對於所有的a \in Ab \in B,都有 \operatorname{Re}\,\lambda(a) < t \leq \operatorname{Re}\,\lambda(b)

  如果V 是局部凸的,A 是緊集,且B 是閉集,那麼存在一個連續線性映射 \lambda\colon V \to \mathbb K和 s, t\in \mathbb R,使得對於所有的a \in Ab \in B,都有 \operatorname{Re}\,\lambda(a) < t < s < \operatorname{Re}\,\lambda(b)

哈恩-巴拿赫定理與選擇公理的關係

  前面已經提到,從選擇公理可以推出哈恩-巴拿赫定理。然而,反過來不成立。註意超濾子引理比選擇公理更弱,但從它也可以推出哈恩-巴拿赫定理(反過來則不行)。實際上,哈恩-巴拿赫定理還可以用比超濾子引理更弱的假設來證明。[1]對於可分空間|可分巴拿赫空間,Brown和Simpson證明瞭哈恩-巴拿赫定理可以從WKL0——一個二階算術的弱子系統推出。[2]

參考文獻

  1. D. Pincus, The strength of Hahn–Banach's Theorem, in: Victoria Symposium on Non-standard Analysis, Lecture notes in Math. 369, Springer 1974, pp. 203-248. Citation from M. Foreman and F. Wehrung,
  2. D. K. Brown and S. G. Simpson, Which set existence axioms are needed to prove the separable Hahn-Banach theorem?, Annals of Pure and Applied Logic, 31, 1986, pp. 12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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