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質機動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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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機動幅度(Quality Latit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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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機動幅度是指對某些初級產品,由於賣方所交貨物品質難以完全與合同規定的品質相符,為便於賣方交貨,往往在規定的品質指標外,加訂一定的允許幅度,賣方所交貨物品質只要在允許的幅度內,買方就無權拒收,但可根據合同規定調整價格。
品質機動幅度即用樣品表示品質。這種方式,稱為“憑樣品買賣”。樣品構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
樣品的種類。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分成賣方作品(Seller's Sample)和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兩種。憑買方樣品成交,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又稱為“來樣成交”。憑樣品成交中的一些做法:
(1)對等樣品,憑買方樣品成交。有時會因仿製產品與買方來樣不符而招致退貨索賠。賣方往往會按買方樣品先做一個複製品交買方確認,經確認後即以該複製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這種經確認的複製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用賣方樣品取代了買方樣品,使賣方在交貨時取得主動。
(2)封樣。賣方在寄發樣品或發運商品前,由公證機構或會同買方,抽取若幹份樣品加以封存,萬一買賣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質量爭議,即可使用封樣作為核對之用。
(3)合同中的保障條款、憑買方來樣成交時,應註意防範侵權行為的產生。如果不能十分確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條款,即萬一發生由於買方來樣而導致侵犯第三者權益,如專利、商標侵權,應由買方負責。
品質機動幅度是指允許賣方所教貨物的質量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所靈活。規定品質機動幅度的方法有三:
1.規定範圍:對某項貨物的品質指標規定允許有一定差異範圍。例如:漂布,幅闊35/36英寸,即布的幅闊只要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範圍內,均作為合格。
2.規定極限:對有些貨物的品質規格,規定上下極限。規定極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縮寫Max.);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縮寫為Min.)。例如:大米碎粒35%(最高)Rice,long shaped Broken grains 35%(max.);水分15%(最高)Mois-ture 15%(max.);雜質1%(最高)Admixtures 1%(max.)。
3.規定上下差異:規定上下差異也是使貨物的品質規格具有必要的靈活性的有效方法,如:灰鴨毛,含絨量18%,上下1% Grey Duck Feather,Down content 18%,1% more or l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