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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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出版(有的地方稱協作出版或委托出版),即供稿單位取得出版社的同意,使用該社社號出書,同時還承擔編、印、發等任務。協作出版的本意是利用社會力量擴大資金來源,解決學術著作、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方面圖書出版難的問題。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管理部門在有關行政法規中對協作出版的範圍和對象進行了嚴格細緻的規定,並制定了相應的限制條款。其中規定,合作出版圖書的範圍,只限於學術著作、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方面的著作(不含科普讀物和生活用書)。由省級地方誌辦公室、省級黨史資料辦公室組織編纂和審定的地方誌、黨史資料可以在當地有關專業出版社協作出版,其他圖書一律不得進行協作出版。協作對象必須是國家科研教學單位、機關和國營企事業單位,不能是集體或個人。凡超出規定的範圍搞協作出版或雖屬協作出版範圍,出版社卻未經認真負責地終審、終校就把書號給協作單位的,均為賣書號行為。
1、合作出版的核心是為出版一部作品進行合伙,即通過合伙行為產生並出版新的作品版本;
2、合作出版的前提是可以使用某一作品,但不得侵犯作者的版權,如,作者為合作出版而創作的作品,出版者除按約定以出版式去進行合伙外作者仍享有版權中的其他權利;
3、合作出版的主體都是出版者(出版社或出版商),只有出版有資格和能力進行出版業務活動;
4、合作出版是合作人憑藉自己的人力或財力實施的共同行,行為具體方式可以不同,如一方出錢,一方出力,但行為目標是致的,即出版同一作品;
5、合作出版的合作人對作為合作客體的作品共同行使特定版的出版權,同時負連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