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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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出版(有的地方称协作出版或委托出版),即供稿单位取得出版社的同意,使用该社社号出书,同时还承担编、印、发等任务。协作出版的本意是利用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解决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图书出版难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部门在有关行政法规中对协作出版的范围和对象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其中规定,合作出版图书的范围,只限于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著作(不含科普读物和生活用书)。由省级地方志办公室、省级党史资料办公室组织编纂和审定的地方志、党史资料可以在当地有关专业出版社协作出版,其他图书一律不得进行协作出版。协作对象必须是国家科研教学单位、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不能是集体或个人。凡超出规定的范围搞协作出版或虽属协作出版范围,出版社却未经认真负责地终审、终校就把书号给协作单位的,均为卖书号行为。
1、合作出版的核心是为出版一部作品进行合伙,即通过合伙行为产生并出版新的作品版本;
2、合作出版的前提是可以使用某一作品,但不得侵犯作者的版权,如,作者为合作出版而创作的作品,出版者除按约定以出版式去进行合伙外作者仍享有版权中的其他权利;
3、合作出版的主体都是出版者(出版社或出版商),只有出版有资格和能力进行出版业务活动;
4、合作出版是合作人凭借自己的人力或财力实施的共同行,行为具体方式可以不同,如一方出钱,一方出力,但行为目标是致的,即出版同一作品;
5、合作出版的合作人对作为合作客体的作品共同行使特定版的出版权,同时负连带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