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接受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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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審計風險(Acceptable Audit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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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後,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
可接受審計風險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控制:
①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可以越高。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則主要取決於事務所的規模、經濟實力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能力等。
②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情況: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素質越高、範圍越廣,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審計風險就越低。
③行業之間的競爭情況: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可接受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主觀確定的,其與評估審計風險的差異,即為需要主觀努力的程度,是決定審計項目取捨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
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正向關係,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保證審計成本的節約。反之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這樣才能保證審計質量的控制。因為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說明審計人員要求的財務報表錯報的可容忍程度越低,則其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才能滿足較低的審計風險的要求。
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為反向關係,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越多。因為搜集的證據越多,越容易發現財務報表中的錯誤,因而越容易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審計風險也就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