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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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回售,通常發行人承諾在正股股價持續若幹天低於轉股價格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發行上市,發行人以一定的溢價(高於面值)收回持有人持有的轉債。
這種溢價一般會參照同期企業債券的利率來設定的。如南化轉債設定的回售條款為: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轉債到期之日12個月以前上市,轉債持有人有權將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回售給本公司, 回售價為可轉債面值加上按年利率5.6%(單利)計算的四年期利息,扣除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
債券回售分為無條件回售和有條件回售。
1、無條件回售
無條件回售是無特別原因而進行的回售,通常是固定回售時間,一般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償還期的後1/3或一半之後進行。無條件回售條款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發行人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的提前兌付本息,從而增加了期權價值。
2、有條件回售
有條件回售是當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一定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回售價格一般比市場利率確定的價格稍低,但比債券票面利率高,在股票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回售條款尤其具有意義。
由於回售條款的觸發比例通常較轉股價格修正條款的觸發比例低,如果發行人不希望回售出現,可以在標的股價下跌至滿足條件回售的規定前,向下修正轉股價格以避免回售(除非股價跌至每股凈資產以下)。所以,條件回售條款對不願意回售可轉債的發行人而言,形同虛設。
1、可轉換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只能在每一年度回售條件首次滿足時行使回售權。
2、當回售條件每年首次滿足時,發行人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發行人公告後,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回售未轉換為股份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權。
3、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權時,應當在公告後的十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通過托管券商正式通知發行人。券商審核確認後,凍結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相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
4、券商將回售數據以報盤的方式傳送交易所,交易所於當日進行數據處理,並於回售申請終止日後第二個交易日將數據傳給發行人,通知發行人按回售條件生效的價格將相應資金劃入交易所指定的資金帳戶,交易所收到資金後再劃入券商清算頭寸帳戶,同時記減投資者相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
5、當交易所在一天內同時收到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交易、轉托管、轉股、回售報盤時,按以下順序進行數據處理:回售、轉股、轉托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