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價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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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價格法也稱“邊境價格法”。將擬建項目的投入物與產出物均以口岸價格作為基礎表示。國民經濟效益評價中的口岸價格法,一般將投入物及產出物分為貿易貨物、非貿易貨物、工資、土地等類別,然後確定其經濟價格。
1968年,英國牛津大學經濟學教授李特爾(little)和數學教授米爾利斯(Mirrlees)合編《發展中國家工業項目分析手冊》一書,系統地提出了進行投資項目經濟評價的理論和方法。主張以國際市場價格為基礎來確定評定價格,即口岸價格法。
貿易貨物的經濟價格是以國際市場價格為基礎,再進行調整後確定。計算公式為:
(1)直接出口貨物(產出物)影子價格 = 離岸價格 × 匯率 — 國內運費 — 貿易貨物
(2)直接進口貨物(投入物)影子價格 = 到岸價格 × 匯率 + 國內運費 + 貿易貨物
(3)投資項目使用可出口貨物(投入物)影子價格 = 離岸價格 × 匯率 — 從供應者到最近口岸國內運費和貿易費 + 從供應者到投資項目所在地國內運費和貿易費
(4)替代進口貨物(產出物)影子價格 = 到岸價格 ×匯率 + 從購買者到最近口岸國內運費和貿易費 — 從購買者到投資項目所在地國內運費和貿易費
非貿易貨物的經濟價格確定比較複雜。價格計算如下:
(1)計算換算繫數。一般認為只要計算進口商品的核算繫數即可。計算公式為:
換算繫數=進口商品邊境價格總和/進中商品國內價格總和
(2)估算非貿易貨物的國內機會成本。可將非貿易貨物的實際成本(不包括稅金等轉移性支付)分解為貿易貨物、人工、土地、資本貨物的使用費(折舊+利息)等四部分,然後分別估算其影子價格,再彙總作為其國內機會成本.
(3)將非貿易貨物的國內機會成本乘以換算繫數,得到非貿易貨物的經濟價格。
1、工資的經濟價格
農業勞動力一般應根據因轉業所損失的農產品國內價格作為國內機會成本;可將城市勞動力的實際工資(包括各種補貼)作為國內機會成本。計算公式為:
工資的經濟價格=國內機會成本×換算繫數
2、土地的經濟價格。
一般可按實際支付的代價乘換算繫數確定。由於土地投資占建設項目總投資的比重較小,大多不作調整,按實際支付代價計算。
傳統的價格法(成本效益分析法)以國內價格為估價基礎,而口岸價格法主張以國際價格作為估價基礎,對項目的外貿物品和可以分解為外貿物品的部分均採用國際價格,對分解後的非外貿物品才以國內價格為基礎進行調整。
傳統價格法的重點放在項目對社會生產的效應方面,而不註重項目對社會分配的效應。口岸價格法不僅重視項目對生產的社會效應,而且重視項目對分配的社會效應,並按加權的辦法將兩者統一起來進行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