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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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价格法也称“边境价格法”。将拟建项目的投入物与产出物均以口岸价格作为基础表示。国民经济效益评价中的口岸价格法,一般将投入物及产出物分为贸易货物、非贸易货物、工资、土地等类别,然后确定其经济价格。
1968年,英国牛津大学经济学教授李特尔(little)和数学教授米尔利斯(Mirrlees)合编《发展中国家工业项目分析手册》一书,系统地提出了进行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主张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来确定评定价格,即口岸价格法。
贸易货物的经济价格是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再进行调整后确定。计算公式为:
(1)直接出口货物(产出物)影子价格 = 离岸价格 × 汇率 — 国内运费 — 贸易货物
(2)直接进口货物(投入物)影子价格 = 到岸价格 × 汇率 + 国内运费 + 贸易货物
(3)投资项目使用可出口货物(投入物)影子价格 = 离岸价格 × 汇率 — 从供应者到最近口岸国内运费和贸易费 + 从供应者到投资项目所在地国内运费和贸易费
(4)替代进口货物(产出物)影子价格 = 到岸价格 ×汇率 + 从购买者到最近口岸国内运费和贸易费 — 从购买者到投资项目所在地国内运费和贸易费
非贸易货物的经济价格确定比较复杂。价格计算如下:
(1)计算换算系数。一般认为只要计算进口商品的核算系数即可。计算公式为:
换算系数=进口商品边境价格总和/进中商品国内价格总和
(2)估算非贸易货物的国内机会成本。可将非贸易货物的实际成本(不包括税金等转移性支付)分解为贸易货物、人工、土地、资本货物的使用费(折旧+利息)等四部分,然后分别估算其影子价格,再汇总作为其国内机会成本.
(3)将非贸易货物的国内机会成本乘以换算系数,得到非贸易货物的经济价格。
1、工资的经济价格
农业劳动力一般应根据因转业所损失的农产品国内价格作为国内机会成本;可将城市劳动力的实际工资(包括各种补贴)作为国内机会成本。计算公式为:
工资的经济价格=国内机会成本×换算系数
2、土地的经济价格。
一般可按实际支付的代价乘换算系数确定。由于土地投资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较小,大多不作调整,按实际支付代价计算。
传统的价格法(成本效益分析法)以国内价格为估价基础,而口岸价格法主张以国际价格作为估价基础,对项目的外贸物品和可以分解为外贸物品的部分均采用国际价格,对分解后的非外贸物品才以国内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传统价格法的重点放在项目对社会生产的效应方面,而不注重项目对社会分配的效应。口岸价格法不仅重视项目对生产的社会效应,而且重视项目对分配的社会效应,并按加权的办法将两者统一起来进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