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到期信用證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編輯]
雙到期的信用證一般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即使出口方在裝運期的最後一天,或最遲裝運期的前幾天裝船出運,出口商也很可能無法及時拿到提單向銀行交單,從而錯過信用證的有效期無法收匯。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求進口方改證。UCP規定信用證的最遲交單期不得超過提單日期後的第21天。實際操作中進口方一般給予出口方至少15天的交單期,因此信用證的有效期至少是最遲裝運期後的第15天。
但是,如果信用證給的裝運期限很長,出口商有充足的時間在最遲裝運期之前裝船出運,並能及時拿到提單交單議付。在這種情況下則不需要修改信用證。例如:合同規定交貨期為2008年9月30日之前,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和有效期均為2008年10月30日。雖然此信用證為雙到期信用證,但出口方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