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到期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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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到期的信用证一般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即使出口方在装运期的最后一天,或最迟装运期的前几天装船出运,出口商也很可能无法及时拿到提单向银行交单,从而错过信用证的有效期无法收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求进口方改证。UCP规定信用证的最迟交单期不得超过提单日期后的第21天。实际操作中进口方一般给予出口方至少15天的交单期,因此信用证的有效期至少是最迟装运期后的第15天。
但是,如果信用证给的装运期限很长,出口商有充足的时间在最迟装运期之前装船出运,并能及时拿到提单交单议付。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需要修改信用证。例如:合同规定交货期为2008年9月30日之前,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均为2008年10月30日。虽然此信用证为双到期信用证,但出口方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