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型存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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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型存托憑證是由發行人和存券銀行共同設立的。與非參與型計劃不同的是,在參與型計劃中,發行人是存券協議的締約方,並且簽署表F-6。存券協議規定了發行人、存券銀行和投資者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參與型存托憑證的基礎證券也需要由保管銀行來托管。
在參與型存托憑證計劃中,雖然存托憑證持有人仍承擔一部分費用(如存入和退還存托憑證的費用),但發行人通常也承擔一部分有關費用(如存券銀行分發紅利的費用)。按照大多數參與型存托憑證計劃的條款,存券銀行同意分發股東大會的通告和投票信息、股東通訊和其他消息,這樣存托憑證持有人的股東權利將得到保證。雖然參與型存托憑證的存托條件(Terms Of Deposit)與那些非參與型存券憑證不一樣,但參與與否本身不會引起美國SEC報告或註冊的不同。
參與型存托憑證的特點[1]
除此之外,參與型存托憑證還有以下好處:
(1)公司參與型存托憑證使存券憑證投資者與普通股的持有人處於相同的地位,因而鼓勵對存托憑證的更多投資。
(2)參與型存托憑證的投資者將與相應的存券銀行保護良好的關係,並可得優良的服務。
(3)用參與型存托憑證的文明規定來表達對市場的承諾,增強了股東的信任感。
(4)參與型存托憑證使公司的承諾更加形象,因而能改善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關係。
(5)設立一個參與型存托憑證,使發行人在參與過程中,更加熟悉美國證券市場,併為以後在上市作准備。
公司參與型的存托憑證由存券銀行發行,存券銀行與公司之間須簽署存券協議或服務合同,參與型的存托憑證提供了在美國交易所上市的靈活必和在美國證券市場籌措資金可能性。參與型存托憑證共有五類,其中兩類用於擴大現有股票的銷售,以擴展發行人的股東基礎,包括第一級公司參與型存托憑證和掛牌的存托憑證(又稱為第二級公司參與型存托憑證)。另外三種的目標在於通過發行新股集資(又稱為第三級公司參與型存托憑證),包括在美國公開發行的存券憑證、在美國不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及全球交易的存托憑證三種。
- ↑ 張綱,張志平.現代投資銀行全書[M].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年09月第1版.